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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2003年2月14日生长女王晴,2007年4月24日生次女王缘。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长城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R×××××号,所有人为王某),现在原告家中。被告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114520.45元(190.45元+114330元)。被告在与原告的谈话中认可其与网友发生了关系。经询问,若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王晴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均主张两个婚生女随自己生活,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一审法院认为,婚生长女王晴已满10周岁,经询问其意见,确认婚生长女王晴随原告一起生活。依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生有两个女儿,结合婚生长女王晴随原告一起生活的情形,婚生次女王缘以随被告一起生活为宜。在婚生长女王晴18周岁以前,原、被告双方互不给付对方子女抚养费,待王晴18周岁时,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婚生次女王缘的子女抚养费。依据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经审查,被告在与原告的谈话中认可其与网友发生了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现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少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114520.45元,原告分得68712.27元(114520.45元×60%),被告分得45808.18元(114520.45元×40%),因存款在被告名下,故夫妻共同存款114520.45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68712.27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长城牌小轿车一辆,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双方均认可该车辆现有价值为35000元,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抵款17500元,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4000元(欠高明的),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采信。被告主张银行存款114520.45元全部为其个人财产,其中50000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另外50000元是原告赠与的,同时主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四轮农用车一辆,对此原告均不予认可,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上述主张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有家庭共有财产位于香河县刘宋镇中营村的一处房产(正房三间、西厢房两间),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东邻姓付的,西邻姓赵的),其会另案析产维护权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就家庭共有财产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王晴随原告一起生活,婚生次女王缘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婚生长女王晴18周岁以前,原、被告双方互不给付对方子女抚养费,待王晴18周岁时,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婚生次女王缘的子女抚养费。三、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114520.45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68712.27元。夫妻共同财产长城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R×××××号,所有人为王某)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抵款17500元。上述钱款折抵后,被告给付原告51212.27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6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径付原告。上诉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一、改判婚生女王缘随上诉人生活,被上诉人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二、改判夫妻共同存款的80%归上诉人所有;三、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两个婚生女已随上诉人生活多年,生活环境和接受教育的学校不宜轻易改变,上诉人的父母对两个孙女照顾有加,两个孩子对爷爷奶奶形成了亲情上的依赖。上诉人及上诉人父母都有收入,完全能够养育两个孩子。而被上诉人居无定所,生活作风不严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又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被上诉人应不分或少分财产。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一、两个孩子一直是由被上诉人抚养,在我们分居后,上诉人不让我看孩子,上诉人的父亲还打我,如果可以的话,被上诉人要求两个孩子都由被上诉人抚养。自查出有囊肿后,2012年没有找工作,通过网上打游戏挣钱,每月大约1000元或2000元,有能力抚养孩子。二、被上诉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都是被上诉人个人财产,一部分是结婚时从家里带的,一部分是被上诉人积攒。另外,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就财产也没有讲太细,当时家里还有承包地,花三万元承包了十亩地,还盖了棚子,家里还有一些电器,是结婚时我方买的。故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健康成长等多种因素。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育有两个孩子,因长女王晴自愿随父亲生活,故另一婚生女王缘以随被上诉人张某生活为宜。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判决上诉人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被上诉人分得财产的40%,已体现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财产的法律规定。现上诉人要求在原判的基础上再增加财产分割比例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丁宗发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