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秀城与张连海、梁景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城,张连海,梁景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张秀城,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张连海,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梁景娟,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城诉被告张连海、梁景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张秀城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相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