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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秀城与张连海、梁景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城,张连海,梁景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张秀城,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张连海,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梁景娟,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城诉被告张连海、梁景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张秀城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相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