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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红波诉被执行人史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波,史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波,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史津生,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史津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4)涿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其斌执行员 :李建新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