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项金威、谢雄伟与谢雄伟、潘小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金威,谢雄伟,潘小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项金威。被告:谢雄伟。被告:潘小剑。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项金威与被告谢雄伟、潘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项金威双方自愿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金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项金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