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月晗与陈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徐继娥。被执行人:陈山,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山抚养费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陈山在另案中的案件款720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黄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本次申请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审判员 孟爱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