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宇宙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宇宙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9号原告深圳市宇宙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东座6楼602室。法定代表人王雅蓉。委托代理人肖海燕,广东和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权,住广东省仁怀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碧景园E栋408-413室。法定代表人张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宇宙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宇宙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宇宙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6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3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