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信宜市朱砂镇卫生院与黄海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朱砂镇中心卫生院,黄海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29号原告信宜市朱砂镇中心卫生院,地址:信宜市朱砂墟。负责人邱洪营,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颂,男,该院职工。被告黄海文,男,汉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朱砂镇中心卫生院诉被告黄海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黄海文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宜市朱砂镇中心卫生院撤回对被告黄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信宜市朱砂镇中心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叶全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腾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