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8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金忠、史春霞与谭健、谭书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忠,史春霞,谭健,谭书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82-2号原告孙金忠。原告史春霞。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谭健。被告谭书璞。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忠、史春霞与谭健、谭书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谭书璞名下的鲁VFX5**号小客车一辆,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小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