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2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闫秀云与王渤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秀云,王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042-8号申请执行人闫秀云。被执行人王渤海。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渤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渤海在有,房屋两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渤海所有的房权证号为50××39和2009005613的房屋两套。二、被执行人王渤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