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茅仙梅与绍兴杰港进出口有限公司、洪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杰港进出口有限公司,洪国芳,茅仙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杰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钱清村。法定代表人:洪国芳。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国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茅仙梅。上诉人绍兴杰港进出口有限公司、洪国芳为与被上诉人茅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杰港进出口有限公司、洪国芳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