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丹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喆西与霍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喆西,霍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喆西,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霍风,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喆西诉被告霍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喆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预收1050元,应退还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海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