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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丹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喆西与霍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喆西,霍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喆西,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霍风,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喆西诉被告霍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喆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预收1050元,应退还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海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