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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9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夏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宁  国  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钱竟男(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