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垒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执字第360号罪犯李垒,现在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菏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垒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鲁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任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任城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李垒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李垒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李垒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李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此次入狱服刑系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4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人民陪审员 张育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