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光福与刘维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福,刘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福被执行人刘维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李光福申请刘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维应支付申请人李光福案款70554.82元,承担执行费95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南执字第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