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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07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瑞与郑凤添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郑凤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7090号申请人杨瑞,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凤添,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杨瑞与郑凤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郑凤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瑞货款二十三万一千九百零八元二角五分;二、郑凤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瑞上述货款利息(以二十三万一千九百零八元二角五分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保全费一千七百五十五元,由郑凤添负担。权利人杨瑞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郑凤添,并邮寄了执行通知,后因“长期无人领取”被退回。经本院查明,郑凤添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1号楼18层2114号房屋,申请人已经申请财产保全,期限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目前不具备变现条件。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凤添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申请人杨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凤添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杨瑞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郑凤添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凤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丰执字第07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审 判 员  曹增信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