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鑫鹏基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鑫鹏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8号联盛大厦西3A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曙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志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鑫鹏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91号之一A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钱鹏。申请执行人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鹏基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张艺杰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洪福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