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绥棱县农业局与绥棱县金鑫玉米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棱行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王宝峰,局长。地址绥棱县繁华大街309号。被申请执行人绥棱县金鑫玉米专业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立军,理事长。地址绥棱县双岔河镇双东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绥棱县农业局申请执行绥棱县金鑫玉米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行政处罚一案中,执行款已部分给付,申请人明确表示撤销其他申请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棱农种罚(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