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藏锡贤与尹龙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锡贤,尹龙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藏锡贤,女。被执行人尹龙贤,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藏锡贤与被执行人尹龙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正在冻结被执行人尹龙贤工资,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且被执行人尹龙贤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