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细建与被告赵义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代理人李向欣,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人民陪审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青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