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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赵德元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民,赵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婵,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系张利民之妻。被执行人赵德元,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利民与被执行人赵德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利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5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80元、执行费1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德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并就剩余案件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54号案件执行。一方当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