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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夏峰与李群荣、杨梅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920号申请执行人李夏峰与被执行人李群荣、杨梅秀、李金火、赵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夏峰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0元,未受偿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元,权利人李夏峰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29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晓晓审 判 员 毛昕昕审 判 员 张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蓝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