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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平贵与凌丽、凌弟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江平贵,农民。被告凌丽,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远照。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凌弟清,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远照。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321号。组织机构代码:X1634201-3。法定代表人田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平贵诉被告凌丽、凌弟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平贵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英审 判 员  廖松林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