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鲍昕与杨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昕,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34-1号申请执行人鲍昕,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松,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鲍昕与被执行人杨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松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5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