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爱清与被告江为国、湖南龙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清,江为国,湖南龙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朱爱清。委托代理人黄璜,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为国。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龙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金霞路(桥南汽车总站大门右侧200米)。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武陵大道北段德春公寓综合楼1-2楼。负责人吴昌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清与被告江为国、湖南龙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爱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为国、湖南龙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爱清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清撤回对被告江为国、湖南龙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6.98元,减半收取1472.98元,由原告朱爱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