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任德才与陈金楼、顾宝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才,陈金楼,顾宝兰,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任德才。被执行人陈金楼。被执行人顾宝兰。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德才与被执行人陈金楼、顾宝兰、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润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金楼、顾宝兰、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前偿还原告任德才39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被告陈金楼、顾宝兰、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表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总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