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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032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46年8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颍上县,现租住在本市大通区���阳村。2015年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因患高血压由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要求暂缓羁押,同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田东“肉厂”门前路段,被正在执行检查任务的交通警察拦下检查,交警发现吴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将吴某某带到朝阳医院检验科抽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检验,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及照片,安徽朝阳司鉴所(2015)法毒检字第40号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