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莲执民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增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增枝、蓝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51792元,未受偿人民币42820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置,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30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杜建伟执 行 员 於建华执 行 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