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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2011年10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间,被告人张×伙同史×(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朱家坟等地,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药品。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张×被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张家坟村28内1排2号等地共计起获尚未销售的药品100余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669元。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吴×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收购、贩卖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连花清瘟胶囊等涉案药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人民陪审员  申燕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