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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数根与深圳市顺天旅行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数根,深圳市顺天旅行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数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顺天旅行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026。法定代表人:詹演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吴数根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天旅行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顺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数根申请再审称:我入职后向顺天公司董事长反映员工的情况,董事长即签发《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要求我签字立即离开公司。我拒绝签字且不认同文件内容,要求与顺天公司一起去南山区劳动局协商解决,顺天公司却非法使用暴力手段强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顺天公司应当支付我劳动合同总工资594000元,二审判决处理不当,请求立案再审。顺天公司答辩称:吴数根应聘入我公司后,经考核既不适合做业务工作,也不适合担任管理人员。我公司没有使用暴力手段非法解约,而是依照合同约定,��试用期内对其作辞退处理。其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从吴数根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其诉请应否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数根入职顺天公司后,顺天公司在试用期内以吴数根不适合职位要求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之后吴数根没有回顺天公司上班。吴数根若认为顺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请求顺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吴数根在本案中仅请求顺天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594000元,由于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吴数根向本院申请再审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吴数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数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