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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管黎明与王光相、留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相,留芳,管黎明,蔡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相。上诉人(原审被告):留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黎明。原审被告:蔡黎雷。上诉人王光相、留芳为与被上诉人管黎明、原审被告蔡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商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光相、留芳于2015年3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光相、留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光相、留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王光相、留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岳平审 判 员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