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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石菊香、马倩与邹方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菊香,马倩,马芳,马学坤,邹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石菊香,女,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倩,女,生于1995年12月2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马芳,女,生于1992年10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学坤,男,生于2000年5月1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石菊香,女,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邹方永,男,生于1951年5月1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3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方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邹方永在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的养老保险金从2015年4月份起每月扣留800元,直至案款203711.5元付清为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玉林代理审判员  刘俊麟代理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