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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蒋德清与果基约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清,果基约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蒋德清,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果基约达,男,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清诉被告果基约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德清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淑华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