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志雄与董华、何丽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志雄,董华,何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81号原告郑志雄,男,汉族,1912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马尾区。委托代理人郁年,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华,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何丽娟,女,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郑志雄诉被告董华、何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告董华、何丽娟银行存款7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李萍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马尾区星达路28号马尾区凯兴花园1-409室及其附属间(产权证号:榕房权证字M字第××号,面积98.12平方米)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董华、何丽娟名下存款总计700000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李萍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马尾区星达路28号马尾区凯兴花园1-409室及其附属间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字M字第××号,面积98.12平方米),停止办理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心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