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玉金与被告傅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金,傅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汀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曾玉金,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傅远春,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曾玉金诉被告傅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玉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远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玉金诉称,2013年4月18日,被告傅远春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利息十天结算。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也不归还借款,请法院判令:1、被告傅远春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傅远春未作答辩。原告曾玉金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借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兹向曾玉金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正)借款利息按10天一结算。此据/借款人:傅远春/身份证号**************/2013年4月18日。”证明被告傅远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计30,000元的事实。被告傅远春未质证,也未发表书面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曾玉金所举的证据,借条约定的借款事实清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傅远春于2013年4月18日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按10天一结算,借款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就失去联系,未按约定付息,经催收也不归还借款,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为据,被告傅远春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傅远春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没约定具体的利息数额和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傅远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远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曾玉金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被告傅远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傅远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乃祯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