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陈某甲,男,36岁,汉族,农民,住武山县山丹乡。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43岁,汉族,农民,住武山县山丹乡系原告陈某甲之兄。被告王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武山县山丹乡贺家店村。被告周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武山县山丹乡渭河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进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