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丹丹与才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丹,才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王丹丹被执行人才丹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才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南执字第8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XXX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