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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被执行人李全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李全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建国路2号及4号首层、二层。负责人:王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欣欣、左军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全娣,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浈法民二初字第6号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扣被执行人李全娣在银行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全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聂燕洪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