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蒋美勋申请执行蒋美全民间借贷界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673-1号申请执行人:蒋美勋。被执行人:蒋美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蒋美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美全在2012年12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美全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