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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牟桂莲与许恩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桂莲,许恩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牟桂莲。委托代理人夏光东。委托代理人赵建忠。被告许恩贺。委托代理人王巧兰。委托代理人张颜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桂莲诉被告许恩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桂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堰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张守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