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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牛长新申请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长新,陈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牛长新,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陈秀菊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秀菊的工资收入1282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逢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