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牛长新申请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长新,陈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牛长新,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陈秀菊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秀菊的工资收入1282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逢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