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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沂妙福餐饮有限公司,黄进永,黄进资,李胜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军。被执行人临沂妙福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玉。被执行人黄进永。被执行人黄进资。被执行人李胜玉。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临东信证执字第205号执行证书及(2013)临东信证经字第640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妙福餐饮有限公司、黄进永、黄进资、李胜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