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林强与吕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强,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强,农民。被执行人吕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强与被执行人吕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林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4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325元,由被执行人吕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