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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于荣安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粱村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荣安,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1145-1号申请执行人于荣安,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法定代表人于洪福,主任。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荣安人民币五万九千元;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八十八元。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在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村级财务服务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九千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在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村级财务服务中心名下的应负担的案件受理七百八十八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七百八十五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贵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