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鄄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韩红建与曹瑞霞、赵现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建,曹瑞霞,赵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韩红建,农民。被执行人曹瑞霞,居民,鄄城县。被执行人赵现喜(又名赵磊),农民。申请执行人韩红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瑞霞、赵现喜(又名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瑞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存款账户(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瑞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存款1050.71元(帐号:***************)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行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银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