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琴与杨华兵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剑容,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许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