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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黎国平与瞿家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国平,瞿家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黎国平,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高平,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家全,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国平诉被告瞿家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国平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黎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