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元志,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