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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陈文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生,外号:“阿祥”,男,1968年8月5日出生。2012年5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月12日减刑一个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10月份期间及同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文生在蔡某某的店铺里,先后四次贩卖给蔡某某价值人民币200元、300元、200元、5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蔡某某在被告人陈文生位于市标附近的租房里和陈文生共同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之后蔡某某给了被告人陈文生200元钱。2、2014年7月24日20时许,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文生求购毒品麻古和冰毒,并要被告人陈文生将麻古和冰毒送到耒阳市云森商业城。半小时后,段某某将被告人陈文生带至云森商业城一出租房里。被告人陈文生将1粒麻古和约0.7克冰毒放在卧室里的桌子上,嗣后,被告人陈文生与段某某等人一边打牌一边吸食毒品,从牌桌上抽取了200元“水钱”作为毒资给了被告人陈文生。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移送并举证了被告人陈文生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蔡某某、段某某、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电话通话记录详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文生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文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除第5次外都不属实,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公安办案人员对他进行诱供的。因此,他不认罪。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文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月12日减刑一个月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文生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生的辨认笔录证实,段某某、蔡某某是从他手中购买毒品的人。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的一天,陈文生说自己有东西(指毒品麻古和冰毒),如果需要可以提供。第二天上午,陈文生来到他的店铺里(在聂州6组,翠绿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给了他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冰毒和1粒麻古,他给了陈文生200元钱。过二天后,他在陈文生位于市标附近的租房里和陈文生共同吸食了由陈文生提供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吸食完之后他给了陈文生200元钱。大约一个月后的一天及同年4、5月份的一天,10月13日14时许,陈文生在他的店铺里,分别卖给他价值300元、200元、500元钱的毒品麻古和冰毒。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20时许,他电话联系陈文生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并要陈文生将麻古和冰毒送到耒阳市云森商业城。半小时候后,陈文来到约定地点,他将陈文生带至云森商业城一出租房里。陈文生将1粒麻古和约0.7克冰毒放在卧室里的桌子上,嗣后,他们一边打牌一边吸食毒品,从牌桌上抽取了200元“水钱”作为毒资给了陈文生。3、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晚上20时许,他和朋友段某某及一个中年男子在耒阳市云森商业城一出租房内聊天时,段某某打电话要陈文生送2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来。一会儿后,陈文生来了,并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放在卧室的桌子上。嗣后他们一边打牌一边吸食该毒品,还从牌桌上抽了200元“水钱”作购买毒品的钱给了陈文生。蔡某某、段某某、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文生是贩卖毒品给他们吸食的人。4、电话通话记录详单证实被告人陈文生电话通话情况。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蔡某某、段某某因吸毒均被耒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6、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文生经现场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文生于1968年8月5日出生,案发时已属成年人。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文生在其租住房内被耒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9、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文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月12日减刑一个月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生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生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除第5次外都不属实,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公安办案人员对他进行诱供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合,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文生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周炎华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阳梅校对责任人:李阳梅印刷责任人:07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