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霍小想与任锁臣、张胜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小想,任锁臣,张胜稳,黄东立,孙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霍小想,女,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执行人任锁臣,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址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张胜稳,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现住址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黄东立,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孙立顺,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锁臣、张胜稳、黄东立、孙立顺银行存款人民币26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宗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