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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公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陶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马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退回。审判长  李佳宏审判员  李洪涛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