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公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陶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马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退回。审判长 李佳宏审判员 李洪涛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